风电装备分会
议事规则
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
风电装备分会议事规则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《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》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第二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(简称“机电商会”)风电装备分会(简称“风电分会”)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,在机电商会领导下,由具备机电商会会员资格,有风电设备生产、出口、国际工程和对外投资经营能力的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。
第三条 风电分会的宗旨是:推动风电装备出口、国际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,转变发展方式,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,维护国家、行业和分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。遵守、贯彻和宣传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指导、吸引和凝聚更多的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经贸投资合作,形成行业力量和行业共识,体现行业代表性。
第二章业务范围
第四条 风电分会业务范围:
(一)对风电装备出口和国际工程(含:设计、供货、安装调试、土建、运行和管理等)等项目进行审核,并为企业提供咨询、指导和服务,推动风电装备出口及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有序开拓国际市场;
(二)建立行业规范和企业诚信体系,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业,维护竞争秩序;
(三)组织行业活动,为业内企业间及企业与政府部门、金融保险机构等国内外机构沟通交流提供平台;
(四)代表企业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,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行业依据;
(五)监测国内外行业动态,定期撰写行业发展报告,便于国内企业及时深入了解行业动向;
(六)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,推动行业转变“走出去”发展方式;
(七)履行政府有关部门和机电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风电分会会员
第五条 入会条件:凡是机电商会会员,具有风电装备和工程经营能力,并在中国注册的企业,承认和遵守本议事规则,提出入会申请,经审核注册后成为风电分会会员。
第六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参加风电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并享受风电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(三)有权对风电分会工作进行监督,包括批评、意见和通过风电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建议;
(四)有权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申诉;
(五)执行行规、行约等同行决议和决定,不损害同行企业的利益,接受风电分会协调和调解;
(六)参加和支持风电分会活动,及时提供风电分会需要的数据和资料,承担风电分会委托的工作;
(七)按期、足额交纳机电商会会费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七条 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风电分会最高权利机构。
第八条 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:
(一)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;
(二)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各类议案;
(三)审议和制定行规行约;
(四)决定风电分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九条 风电分会会员代表由分会会员企业自愿申请,或由风电分会常设机构推荐,由风电分会参照会员单位两年来的业绩、本着区域、品牌、所有制形式等原则综合平衡选定。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进行。
第十条 风电分会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能,对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休会期间,可召开正、副理事长会议,研究审议风电分会和风电装备行业重大事宜。
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由筹备会议酝酿、讨论产生候选名单,并通过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正、副理事长单位由机电商会推荐或理事自荐、推荐,并经选举产生。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任期三至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正、副理事长或理事由正、副理事长或理事单位指派主要负责人(公司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)担任,一经指定,非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外不得更换。
第十二条 当选理事单位的条件:
(一)理事单位必须是机电商会和风电分会会员。
(二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
(三)风电装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,或风电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,或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风电项目;
(四)在风电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好的行业声誉;
(五)积极参与、支持和承担风电分会的各项活动,在行业中能起到一定的组织带头作用:
1.按时参加风电分会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出口工作会等行业活动;
2.带头执行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行业工作会等会议上通过的有关行业自律等决议和倡议;
3.有专门的联系人与分会建立稳定的联系,定期交流行业信息,提出建议及提案。
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理事单位资格:
(一)失去商会会员资格;
(二)无特殊理由连续两次缺席风电分会会议;
(三)因经营违规被政府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处罚、在行业中造成不良影响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贯彻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并向其报告工作;
(二)选举和罢免正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秘书长;
(三)审议行规、行约等重大事宜,交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;
(四)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草案,提请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审议通过;
(五)审议风电分会会员向风电分会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,交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;
(六)指导秘书处工作;
(七)制订、修改理事会内部工作制度;
(八)维护风电分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,协助解决风电分会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;
(九)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风电分会会员单位做出处理决定;
(十)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机电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五条 风电分会设立秘书处。秘书处是风电分会日常办事机构,执行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定,并在机电商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,为风电分会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。
第十六条 风电分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由机电商会推荐,理事会选举产生,并报机电商会备案。
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:
(一)对风电装备和工程(含:设计、供货、安装调试、土建、运行和管理等)等出口项目进行审核,并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、指导和服务,推动风电装备出口、国际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企业有序开拓国际市场;
(二)执行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、理事会决议;
(三)组织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等活动;
(四)及时做好分会会员企业间及企业与政府部门、金融保险机构的沟通和交流;
(五)向风电分会会员通报行业发展情况分析;
(六)收集风电分会会员向风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;
(七)向理事会提交行规、行约等重大事宜提案;
(八)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草案;
(九)根据情况,适时邀请有关专家,专题研究、推动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;
(十)履行政府有关部门和机电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风电分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(或专家组),经风电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报机电商会备案。
第十九条 风电分会经费来源为机电商会拨付。
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风电分会秘书处代表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组织机构
理事长单位 |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|
副事理长单位 |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华锐风电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湘电风能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(集团)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|
副秘书长 | 李亚薇 |
理事单位 |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天顺风能(苏州)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|
联系方式
联系人 | 李亚薇 | 电话 | 010-58280877 | 传真 | 010-58280870 | 邮箱 | liyawei@cccme.org.cn |
分会列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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